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