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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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