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十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十条 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称、寄主、发现时间、地点、分布、危害、可能的传播途径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害生物名称、疫情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发生面积、危害程度以及疫情处置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