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