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