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