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