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