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