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