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