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一章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