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