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