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