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