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