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