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