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