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