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