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及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提出,经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应当具有明确清晰的定义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依据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农业农村部可以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