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对统计调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