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