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