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