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窗口人员和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