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四)

(四)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