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