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