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二、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二、 二、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 (三)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四)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 (五)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 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七) 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引用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 (二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