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三、 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二)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二) 十三、 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二)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将第二款修改为:“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生产地址原生产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申请批准文号换发,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要进行复核检验。” (一)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