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9. 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7修改为:“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2个及以上转化体杂交获得的转化体组合,应当从生产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安全性评价。 三、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作出修改 (二)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9. 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7修改为:“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2个及以上转化体杂交获得的转化体组合,应当从生产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安全性评价。 三、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作出修改 (二) 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将第五项修改为:“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隔离、生产条件的说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