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将第五项修改为:“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隔离、生产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