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一)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二)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三)有符合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