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协办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协办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协办业务双方应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费用,并建立工作费用激励约束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除工作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