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节 投保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 第二节 承保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 第三节 核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四节 收费出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协调结算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