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一节 报案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一节 报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受理,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引导或协助农户报案。对于超出报案时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生成报案号记录和分派查勘任务,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一节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