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查勘定损过程中,应当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机构能够直接取得的气象灾害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法律法规对受损保险标的处理有规定的,保险机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证明资料。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