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批改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 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和承保重要信息变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