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保险机构可以从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辅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还应当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

承保森林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