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