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