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四、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四、 四、 列示与披露 (一) 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长期借款”项目之上增设“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期末保费准备金的余额。 (二) 保险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之间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项目,反映期末利润准备金的余额。 (三) 保险机构应当在利润表“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和“保单红利支出”项目之间,增设“提取保费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机构当期按规定提取的保费准备金净额。 (四) 保险机构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栏目前增设“大灾风险利润准备”栏,反映保险机构期末利润准备金余额的情况;同时,在“(四)利润分配”类的“提取一般风险… (五) 保险机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的下列信息: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