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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备的体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分别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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