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