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