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