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