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